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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19號江人曉之111年7月1日民事補正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履勘通知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南院武民波111年度訴字第1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人曉之111年7月1日民事補正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履勘通知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1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江人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履勘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履勘通知函內容:本件定於民國112年1月5日上午10時整勘測坐落臺南市楠西區埔尾段385、387地號之土地。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