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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小字第588號王景輝之變更開庭期日通知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景輝之變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8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景輝之變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1年12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因就審時間不足,改定為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15分的庭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