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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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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勞簡字第34號胡智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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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智清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勞簡字第3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智清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11月22日民事判決正本。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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