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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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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47號李御尊、李雨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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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寅111年度親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御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李雨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47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御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李雨菲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0 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等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4-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玉芬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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