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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09號陳清涼、陳美珍、陳桂梅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美珍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桂梅即陳強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美珍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桂梅即陳強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11月28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5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