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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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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郭春燕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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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郭春燕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宣告停止親權等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郭春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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