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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新簡字第290號陳岳賢、薛南陽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岳賢、薛南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二)狀繕本及民事更正訴之聲明(三)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新簡字第2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岳賢、薛南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二)狀繕本及民事更正訴之聲明(三)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