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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0號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之111年10月27日民事答辯狀繕本、111年11月14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南院武民勤110年度訴字第5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之111年10月27日民事答辯狀繕本、111年11月14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之111年10月27日民事答辯狀繕本、111年11月14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書狀內容:如書狀所載。
附記: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