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被告林欣融、林淑平、林明愛、林可南、林美吟、林祿逹、林允恭、林世中、林秋香、林芬郁、林芬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欣融、林淑平、林明愛、林可南、林美吟、林祿逹、林允恭、林世中、林秋香、林芬郁、林芬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欣融、林淑平、林明愛、林可南、林美吟、林祿逹、林允恭、林世中、林秋香、林芬郁、林芬香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