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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被告江中瑞111年10月12日存證信函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被告江中瑞111年10月12日存證信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應送達原告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被告江中瑞111年10月12日存證信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6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