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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許木澤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南院武民勤111年度訴字第4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木澤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木澤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5月3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訂111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庭期取消,改訂前開期日)。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