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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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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377號龍蓬興、陳偉明之查封登記函、鑑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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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0司執慎字第383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龍蓬興(遷出)、陳偉明(遷出)之查封登記函、鑑價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3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龍蓬興(遷出)、陳偉明(遷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黃敏純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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