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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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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623號TRIEU VAN TUONG(趙文祥)之刑事判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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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來111年度交簡字第36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TRIEU VAN TUONG(趙文祥)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交簡字第3623號公共危險事件,應受送達人TRIEU VAN TUONG(趙文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雯庭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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