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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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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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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南院武民雨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通知書1件、原告111年11月2日提出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通知書1件、原告111年11月2日提出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2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3次公示送達(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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