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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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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李振銘即劉圭之繼承人、曾明德即劉圭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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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南院武民諭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振銘即劉圭之繼承人、曾明德即劉圭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振銘即劉圭之繼承人、曾明德即劉圭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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