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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小字第1770號張珮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珮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177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張珮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