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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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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第4號沈仕元、沈氷清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再審之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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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南院武民波111年度再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沈仕元、沈氷清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再審之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應送達再審被告沈仕元、沈氷清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再審之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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