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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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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號林永楙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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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南院武民未111年度訴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永楙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永楙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再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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