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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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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111年11月25日勘測已登記之不動產函文、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承當訴訟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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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南院武民勤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111年11月25日勘測已登記之不動產函文、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承當訴訟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111年11月25日勘測已登記之不動產函文、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承當訴訟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臺南市新化區洋子段1386地號土地現場履勘。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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