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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 司執字第79880號范富智之查封登記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良字第798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富智之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988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范富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陳鈺翰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良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