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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32號吳順枝之111年10月21日勘測函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順枝之111年10月21日勘測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順枝之111年10月21日勘測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勘測日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原訂111年11月8日15時30分赴現埸勘測,因地政事務所來函告知該日人力無法調派,故原訂期日取消,並改訂111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現場勘測,被告屆時應在現場等候。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