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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號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龍、杜麗秋兼被告之言詞辯論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18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含光碟1片)、111年9月20日民事準備書狀(二)繕本各乙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南院武民流111年度金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龍、杜麗秋兼被告之言詞辯論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18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含光碟1片)、111年9月20日民事準備書狀(二)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金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龍、杜麗秋兼被告之言詞辯論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18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含光碟1片)、111年9月20日民事準備書狀(二)繕本各乙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