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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林智明之勘測函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智明之勘測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智明之勘測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1月29日下午3時整在臺南市仁德區太子段1072-2地號土地進行勘測,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