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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430號梁煜祺即梁海能之繼承人之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煜祺即梁海能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1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430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梁煜祺即梁海能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1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2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