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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40號江人曉之庭期取消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人曉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40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江人曉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因本件尚待核定價額後命繳裁判費,故庭期暫先取消。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