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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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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32號吳順枝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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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順枝之111年10月7日勘測函文、起訴狀繕本、111年9月30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順枝之111年10月7日勘測函文、起訴狀繕本、111年9月30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2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函文內容: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30分勘測坐落臺南市善化區大同段958、959地號土地,被告屆時應在現埸等候。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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