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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3號郭詠宜之民事裁定及履勘通知函各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南院武民金110年度訴字第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詠宜之民事裁定及履勘通知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3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被告郭詠宜之民事裁定及履勘通知函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函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1月1日下午3時整至臺南市歸仁區媽廟一街25號現場履勘。
三、裁判書:111年10月3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7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