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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小字第185號陳泰銘、陳姵琳之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2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1年3月25日民事訴之變更暨陳報狀繕本、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111年5月3日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泰銘、陳姵琳之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2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1年3月25日民事訴之變更暨陳報狀繕本、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111年5月3日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小字第185號給付代墊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泰銘、陳姵琳之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2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1年3月25日民事訴之變更暨陳報狀繕本、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111年5月3日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書記官 法 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察股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