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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952號蔡國楨之不得啟封(保全程序債權人未撤回)函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良字第529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國楨之不得啟封(保全程序債權人未撤回)函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95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國楨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陳鈺翰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