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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9號徐煒喆及徐煒喆法定代理人徐王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0年12月28日民事準備一狀繕本、本院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4日
南院武民水110年度訴字第9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煒喆及被告徐煒喆法定代理人徐王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0年12月28日民事準備一狀繕本、本院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9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徐煒喆及被告徐煒喆法定代理人徐王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0年12月28日民事準備一狀繕本、本院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2月1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公告111年12月14日下午2時15分為誤載。
附記:第二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