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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林智明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智明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智明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簡易第3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