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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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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0號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答辯(三)狀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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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南院武民勤110年度訴字第5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111年9月12日民事答辯(三)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11年9月12日民事答辯(三)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1-09-2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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