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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1號趙雪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婚字第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雪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1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趙雪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在本院第17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1-09-09
- 更新日期:111-09-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