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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王百合、王蕙芳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師110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百合、王蕙芳之再開準備程序裁定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百合、王蕙芳之再開準備程序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9月7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7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