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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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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6號洪常晃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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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寅111年度婚字第2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常晃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16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常晃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玉芬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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