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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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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111年8月12日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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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南院武民勤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111年8月12日函文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111年8月12日函文,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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