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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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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劉惟心、謝國雄、来栖国偉、謝国權、楠雅人、明石如心、謝光燻、陳炯智、謝葉碧琴、謝焙煬、謝文坡、侯真理、蕭德欽、蕭惠心、蕭仲良、鄭宇勛、謝汝豪、謝奇璋(即謝持平之承受訴訟人)、謝奇錚(即謝持平之承受訴訟人)、費倫德(即謝翠月之繼承人)、路景毓之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及111年9月5日民事庭函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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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南院武民溫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惟心、謝國雄、来栖国偉、謝国權、楠雅人、明石如心、謝光燻、陳炯智、謝葉碧琴、謝焙煬、謝文坡、侯真理、蕭德欽、蕭惠心、蕭仲良、鄭宇勛、謝汝豪、謝奇璋(即謝持平之承受訴訟人)、謝奇錚(即謝持平之承受訴訟人)、費倫德(即謝翠月之繼承人)、路景毓之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及111年9月5日民事庭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被告劉惟心、謝國雄、来栖国偉、謝国權、楠雅人、明石如心、謝光燻、陳炯智、謝葉碧琴、謝焙煬、謝文坡、侯真理、蕭德欽、蕭惠心、蕭仲良、鄭宇勛、謝汝豪、謝奇璋(即謝持平之承受訴訟人)、謝奇錚(即謝持平之承受訴訟人)、費倫德(即謝翠月之繼承人)之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及111年9月5日民事庭函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再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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