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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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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陳清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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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改定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1-09-03
  • 更新日期:111-09-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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