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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009號林玉玲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玉玲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0、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00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玉玲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8月31日家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慈股
書記官 但育緗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