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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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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黃健豪、黃健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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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喜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健豪、黃健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健豪、黃健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15時整,在本院第16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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