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勞簡字第34號胡智清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智清之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勞簡字第3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應送達被告被告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智清之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1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