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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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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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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應送達原告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4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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