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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0號劉俊男即劉達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南院武民諭111年度訴字第5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俊男即劉達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俊男即劉達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2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