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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51號許舜雅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舜雅之通知書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51號返還建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舜雅之通知書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0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