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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6號吳金靜、張麗珍、徐曉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暨原告111年8月5日變更聲明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南院武民繼110年度訴字第12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金靜、張麗珍、徐曉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暨原告111年8月5日變更聲明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金靜、張麗珍、徐曉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暨原告111年8月5日變更聲明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1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