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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963號邱春華之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賢字第269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春華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96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邱玉雯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賢股書記官吳俊達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