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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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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91號林曉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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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師110年度婚字第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曉萌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婚字第91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曉萌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0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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