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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9號柯清文即柯權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履勘函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南院武民流111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清文即柯權之繼承人之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履勘函各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柯清文即柯權之繼承人之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履勘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0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111年10月19日下午3時現場履勘。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