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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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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90號黃巧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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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婚字第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巧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90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巧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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