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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民事答辯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民事答辯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應送達原告李義美即李福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民事答辯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8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